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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不服沅江市人民法院(2011)沅行初字第24号不予受理其起诉的行政裁定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因不服沅江市人民法院(2011)沅行初字第24号不予受理其起诉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刘**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0一0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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