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永州市冷水**法院(2015)永**初字第2070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11月18日通过一审法院向本院提出上诉。冷水**法院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案卷,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彭**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张**、代理审判员唐**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1日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吴**担任法庭记录。上诉人陈**的委托代理人胡**,被上诉人熊倪及其委托代理人熊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15)永**初字第207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