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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民终第15号上诉人张**、唐**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唐**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5)零民初字第879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11月15日向原审法院递交上诉状,提起上诉,原审法院于2016年1月4日将案卷、上诉状等材料移送本院,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9日上午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唐**及其委托代理人胡**,被上诉人唐满朝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应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撤销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5)零民初字第879号民事判决;

本案发回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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