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肖*离婚纠纷中,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肖*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800元,减半收取190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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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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