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胡**与被告胡**、何**、徐**、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胡**与被告胡**、何**、徐**、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胡**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518元,减半收取1759元,由原告胡**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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