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邓丽青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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