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传跃诉被告张**、张**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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