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某某诉被告欧*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严某某于2016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严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严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严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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