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市美的物业**公司与被告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株洲市美的物业**公司于2016年3月24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株洲市美的物业**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株洲市美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原告株洲市美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