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市美的物业**公司与被告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株洲市美的物业**公司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株洲市美的物业**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唐**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株洲市美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4元,减半收取42元,原告株洲市美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全部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