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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江西瑞州**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彭**,原审被告姚**、中国人民**司高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姚*、江西瑞州**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彭**,原审被告姚**、中国人民**司高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15)益赫民一初字第9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姚*、江西瑞州**有限公司又以与被上诉人彭**,原审被告姚**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被上诉人彭**、原审被告姚**予以认可。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姚*、江西瑞州**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姚*、江西瑞州**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6842元,减半收取3420元,由上诉人姚*负担1710元,由江西瑞州**有限公司负担171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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