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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株洲市美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市美的物业**公司诉被告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株洲市美的物业**公司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株洲市美的物业**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株洲市美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44元,减半收取422元,由原告株洲市美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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