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匡凌云诉被告祁**政局与第三人王**民政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请求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请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匡代云撤回对被告祁阳县民政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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