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易*诉被告谢*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易*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易*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易*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112元,减半收取4556元,由原告易*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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