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梅花与被告祁阳县晒北滩乡瑶族乡高笋塘村一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梅花于2016年2月25日以漏列了诉讼当事人为由,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邓梅花所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邓梅花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邓梅花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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