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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彭**与安邦财产**阳中心支公司、许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安邦财产**阳中心支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钟**、彭**、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15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许**、代理审判员朱**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邦财产**阳中心支公司以已与被上诉人钟**、彭**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2月1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安邦财产**阳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钟**、彭**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后自愿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安邦财产**阳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安邦财产**岳阳中心支公司自愿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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