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诉被告刘**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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