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二医院因与被上诉人张**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人民法院(2011)芙民重初字第13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委托湖南省**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7日向上诉人**二医院送达了缴纳上诉费用通知,限其于2015年7月24日之前预交上诉费,但上诉人**二医院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二医院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权利义务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