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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中南**二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二医院因与被上诉人张**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人民法院(2011)芙民重初字第13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委托湖南省**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7日向上诉人**二医院送达了缴纳上诉费用通知,限其于2015年7月24日之前预交上诉费,但上诉人**二医院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二医院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权利义务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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