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大当家物业**公司诉被告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大当家物业**公司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杜*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大当家物业**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南大当家物业**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37元,由原告湖南大当家物业**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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