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北京市均豪**长沙分公司与周*物业管理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1月5日受理原告北京市均豪**长沙分公司与被告周*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市均豪**长沙分公司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周*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市**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市**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市**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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