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与被告唐**、第三人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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