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美世界物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美**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南美**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盛**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湖**理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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