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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兴**限公司与三峡后续规划华容县城**管理中心、湖南方**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长沙兴**限公司与被告三峡后续规划华容县城**管理中心、被告湖**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后,经审查,原告长沙兴**限公司与被告三峡后续规划华容县城**管理中心间并无合同关系,原告长沙兴**限公司诉请确认的共有财产,实际属于长沙兴**限公司与被告湖**有限公司间的合伙协议纠纷,根据原告长沙兴**限公司与被告湖**有限公司间签订的《合作协议》第九条之规定,双方因协议发生纠纷应由长沙兴**限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本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

一、本案移送至长沙兴**限公司所在地湖南省**人民法院审理。

二、退回长沙兴**限公司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924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长沙兴**限公司向湖南省**人民法院另行交纳。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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