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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逃税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逃税罪一案,于2015年6月4日作出(2014)怀鹤刑初字第376号刑事判决:一、被告单位湖南天**有限公司犯逃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二、被告人黄**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原审被告人黄**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黄**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黄**撤回上诉。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14)怀鹤刑初字第37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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