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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向其林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周**因与被上诉人向其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所作的(2014)洪法民二初字第2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朱**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郭**、代理审判员龙中华参加的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周**于2016年1月2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周**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诉讼权利,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社会公共利益,也不损害他人的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周**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220元,减半收取2110元,由上诉人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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