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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诉周**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周**与被告周**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及委托代理人袁**、被告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周**诉称,原、被告之间系亲兄弟,1992年双方各自毗邻修建了自己的房屋。被告周**于2015年12月3日中午12点26分,以原告周**的偏房屋右墙垛山头横条、橼皮、瓦占用其宅地为由,用铁铲将原告石棉瓦打烂、橼皮打断、横条打掉,致使原告房屋财产安全受到严重损害。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一、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二、被告周**恢复原告周**后偏房屋橼皮、横条、屋顶面原状;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周**答辩称,答辩人没有侵害被答辩人的权益,相反,而是被答辩人侵害了答辩人的权益:被答辩人于2015年将其偏房屋上面盖的瓦片换成了石棉瓦,而且石棉瓦超出了其墙体到了答辩人国土使用证的红线范围内,侵害了答辩人的权益,答辩人于是出面阻止被答辩人的这种侵权行为,但是,答辩人并没有打烂其石棉瓦,更没有损坏其橼皮和横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周**与被告周四杰系同胞兄弟,原、被告修建的房屋共垛。原告于2015年将其偏屋上面盖的瓦片换成了石**,石**超出了原告的墙体到了双方共有的空地上,被告周四杰见此情况便出面制止,原告的石**被打烂、橼皮和横条被损坏。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房屋产权证、国土使用权证、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是一起恢复原状纠纷。原告周**将其偏屋上的瓦片换成石**时,石**超出了原告偏屋的墙体,其超出部分没有在其红线范围内,原告无权在双方共有的空地上加盖石**,被告出面制止的行为并没有侵权,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周**的诉讼请求。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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