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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袁*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周**因与被上诉人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洪江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8日作出的(2014)洪法民二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周**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周**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24720元减半收取12360元,由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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