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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匡志中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周**因与被上诉人匡志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洪江市人民法院2015年4月28日作出的(2014)洪法民二初字第2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5年8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朱**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郭**、代理审判员龙中华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9月14日和2016年1月15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周**委托代理人谢*、被上诉人匡志中及其委托代理人蒋**到庭参加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周**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诉讼权利,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社会公共利益,也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周**撤回上诉。

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768元减半收取15384元,由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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