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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某诉被告符某某、赵*、第三人赵*某、第三人赵*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某诉被告符某某、赵*、第三人赵*某、第三人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2016年4月28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赵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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