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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民医院与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衡阳**民医院(以下简称人民医院)因肖像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219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2015年4月,韩*锴诉至原审法院称:我是中国大陆青年演员、歌手,曾出演《雪山飞狐》、《小鱼儿与花无缺》、《龙游天下》等诸多影视作品;曾荣获”TCL世界杯足球宝贝全国亚军”等殊荣;曾应邀为中国**公司、中**通CDMA手机等拍摄商业广告。我的肖像已经具有了一定的商业价值。作为公众人物,我一直以来都将维护个人健康形象作为工作重点之一。我发现人民医院在其主办的网站www.2529999.com中擅自使用我的照片,用于人民医院肿瘤医疗项目的商业宣传配图。人民医院未经我允许擅自使用我的照片用于商业性宣传,涉嫌侵犯我的肖像权,同时人民医院使用我照片的位置以及涉嫌侵权页面的内容,使得我受到很多误解,误认为存在该方面的缺陷而接受相关治疗,使我的社会评价相应降低,涉嫌侵犯我的名誉权。故我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人民医院立即断开涉嫌侵权页面链接;2.人民医院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3.人民医院赔偿我经济损失50000元,精神损失费20000元,维权成本合理开支2000元(包括公证费800元,交通费、差旅费、通信费1200元)。

一审被告辩称

人民医院答辩称:不同意对方的诉讼请求。我方现在已经删除相关图片;对于韩**提交的证据,韩**不是案件的适格原告,只提供网页上的打印件,证明其是涉案图片的本人,并没有提交涉案照片的原件、底片,韩**本人也没有出庭,无法证明案件的韩**是涉案图片的人物;我方没有主观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对韩**造成任何损失;即使造成对于肖像权的侵犯,但其主张过高,韩**没有提交我方对其造成经济损失的证据;案件不存在侵犯韩**的名誉权,涉案图片为艺术照,我方没有具体点出韩**的姓名,也没有做任何形式的侮辱、诽谤,不存在对名誉权进行侵犯;韩**提供网页的截图,应当提供经过公证的截图,否则不能证明我方有使用涉案图片的行为。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韩*锴系青年演员(曾用名韩一*),人民医院系政府办非营利性综合医院。人民医院系www.2529999.com网站的主办单位,该网站以宣传人民医院的整形美容业务为主要内容。人民医院在该网站发布标题为《面部会得哪些肿瘤》一文,文章正文中有一张人物照片作为配图,经比对可确认照片人物系韩*锴,文章内容有对面部肿瘤的介绍。文章所在网页首部有人民医院的名称、咨询预约电话,文章所在网页右侧为在线咨询的悬浮按钮。2014年7月25日,韩*锴的代理人戴*向北京**证处(以下简称方**证处)申请对上述网页内容进行保全公证。同日,方**证处对网站www.2529999.com中发布的上述文字内容所在网页内容进行了保全公证,并于2014年7月31日出具(2014)京方正内民证字第44340号公证书。韩*锴交纳公证费800元。现韩*锴以人民医院在涉案网站擅自使用其照片侵犯肖像权、名誉权为由诉至原审法院,要求人民医院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韩*锴主张因涉案网站擅自使用其照片造成其经济损失。韩*锴主张人民医院未经允许在涉案网页使用其照片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但未能就其社会评价降低之事实举证。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人民医院虽然对公证书有异议,但其异议并无法律依据,也没有提交相应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法院对公证书的证据效力予以认定。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公民有权以任何方式使用自己的肖像并许可或禁止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韩*锴主张人民医院未经韩*锴同意在其主办的涉案网站中使用韩*锴照片作为宣传文章的配图,侵犯其肖像权,并提供了公证书为证。根据公证内容显示,涉案网站以宣传人民医院的各项医疗业务为主要内容,其宣传行为具有广告宣传性质,不能排除使用韩*锴肖像的营利目的,人民医院未经韩*锴同意使用韩*锴肖像之行为,侵犯了韩*锴的肖像权,人民医院应当就此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韩*锴主张涉案网站使用其照片的行为侵犯其名誉权,但根据公证书内容,涉案网站中虽在相关栏目使用韩*锴照片作为配图,但并未提及其姓名,亦无任何文字足以使他人认为韩*锴与涉案文章登载的内容相关。韩*锴称涉案网站使用其照片的行为使其公众形象及商业价值受损,但未就此举证。故对于韩*锴主张涉案网站使用其照片之行为侵犯其名誉权并要求承担侵权责任之请求,因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法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公民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现韩**要求人民医院基于侵犯肖像权的行为断开涉嫌侵权网页链接并赔礼道歉,符合法律规定,赔礼道歉的方式应当与侵权行为影响范围相应,故具体方式由法院依法确定。关于肖像权被侵犯产生的经济损失,韩**作为演员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涉案网站擅自使用其肖像确会造成一定影响,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的损失数额,故对于韩**该项请求,法院根据该侵权行为造成的影响及韩**的知名度等情况综合酌定。关于韩**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亦根据上述因素酌情确定具体数额。关于维权成本合理开支,因侵权行为发生于互联网领域,韩**使用公证的方式对相关网页内容进行保全亦属合理,故其公证费请求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韩**为维权而产生的交通、差旅、通信等各项费用亦属必要开支,法院予以支持,具体数额由法院根据本案具体情况酌定。人民医院参与了庭前阶段的审理并充分发表意见,开庭阶段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判决。

据此,原审法院于2015年8月判决:一、衡阳**民医院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网址为www.2529999.com的网站中删除侵权照片并在该网站首页刊登致歉声明,就未经许可使用韩**肖像一事赔礼道歉,致歉内容由法院审核,刊登时间不少于十日。如逾期不执行上述内容,则由法院选择一家全国发行的报纸,刊登判决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衡阳**民医院负担;二、衡阳**民医院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韩**经济损失一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五千元、维权合理开支一千五百元;三、驳回韩**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诉人诉称

判决后,人**院不服,以涉案网站未侵害韩**肖像权为由上诉至本院,要求二审法院驳回韩**的全部诉讼请求。韩**同意原判。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无异。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2014)京方正内民证字第44340号公证书、公证费发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侵害肖像权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本案中,依据现有证据足以证明涉案网站使用了韩**的照片,且未经其本人许可。上诉人主张涉案网站的照片不是韩**本人的意见,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因涉案网站以宣传人民医院的医疗业务为主,具有扩大业务影响范围,吸引患者选择就医的动机,故不能排除其使用韩**照片的营利目的。上诉人主张使用照片不具有营利目的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原审法院对此案认定事实清楚,程序适当,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人民医院请求二审法院驳回韩**全部诉讼请求的意见,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260元,由韩**负担154元(已交纳),由衡阳**民医院负担10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260元,由衡阳**民医院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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