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华声**限公司与湖南大鹏**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华声在线股份有**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华声**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被告湖南**份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双方约定了仲裁条款,本案应由长**委员会管辖。

本院查明

经审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第七条约定:“如双方就本协议内容、订立、解释或其执行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进行友好协商;如通过协商不能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该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合作协议》中订立了仲裁条款,约定由“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该约定虽没有明确仲裁机构的名称,但原告被告双方均位于长沙,而长沙仅有一个仲裁机构即长**委员会,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据此,可以认定原被告双方达成了仲裁协议,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综上所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最**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华声**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