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湖南**限公司与肖**、邓**、董**、湖南长**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湖**限公司与被告肖**、邓**、董**、湖南长**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伍**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左*、人民陪审员陈**参加的合议庭,于2014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王*担任法庭记录。原告湖**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冯**,被**、邓**、董**的委托代理人肖长安、被告湖南长**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因原告湖**限公司未在结案前将诉讼费全部结清,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向原告湖**限公司发出缴纳诉讼费通知书,限其接到本通知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诉讼费,但原告湖**限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签收后至期限届满之日仍未交纳。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湖**限公司与被告肖**、邓**、董**、湖南长高**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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