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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刘*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刘*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请求判令:1、原被告婚生女刘*乙由原告抚养;2、被告按月支付生活费至婚生女刘*乙独立生活为止;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刘*甲答辩要点:同意变更抚养关系,但不愿意支付抚养费,并要求原告补偿婚生女刘*乙从出生至今的抚养费用10万元。

查明的事实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举证质证情况,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1、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

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刘*乙,2012年8月9日双方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并约定刘*乙由被告抚养,双方未约定由原告支付抚养费,现原、被告同意变更抚养关系,婚生女刘*乙已满10周岁愿随原告生活,刘*乙由原告抚养并随其生活。

2、双方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

本院认为

1、被告是否承担抚养费。原告认为,应按2000元/月的标准支付;被告认为,不应由其支付;本院认为,被告当庭认可其当年总收入为10万-20万元,根据刘*乙的实际需要,父母的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其抚养费,生活费原告请求承担2000元/月,本院予以认可。

2、原告是否应补偿被告10万元。原告认为,其一直照顾女儿,被告要求补偿,无法律依据;被告认为,女儿从出生至今,其付出了大量金钱约30万元及精力;本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双方为婚生女儿的付出,系其法定义务,被告称其为女儿付出约30万元,不能提供证据证明,且原、被告离婚后,婚生女刘*乙一直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对刘*乙均承担了抚养义务。故被告要求原告补偿被告10万元,无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虽原告在调解过程中作出同意支付5万元补偿费的意思表示,但因被告不同意,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判决的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原、被告均同意变更抚养关系,刘*丙由原告抚养并随其生活,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负担刘*乙的抚养费至其年满18周岁;抚养费的标准,根据双方陈述的实际收入、负担能力,及女儿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原告请求按生活费2000元/月支付,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八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1、原告王*与被告刘*甲共同生育的婚生女刘*丙由原告王*抚养并随其生活,被告刘*甲在不影响子女正常学习生活的前提下,享有探望权;

2、被告刘*甲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原告王*婚生女刘*乙生活费2000元至刘*乙满18周岁止。

如果双方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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