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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苏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郭**,被告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苏某某诉称,原、被告曾在隆回县桃江镇红太阳超市打工时相识,2008年2月22日双方在邵阳市双清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因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吵架,被告动则出手殴打原告。2010年10月19日被告因杀人罪被邵阳**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为此,原告常生活于痛苦之中。原告、被告系再婚,双方无婚生子女、无共同财产和共同债权债务。原、被告草率结婚,感情基础不牢。婚后,被告因家庭暴力给原告造成极大伤害,被告长期服刑,现在原、被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准原、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朱某某答辩称,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苏某某与被告朱某某于2002年在隆回县桃江镇红太阳超市打工时相识并自由恋爱。2008年2月22日,原、被告双方在邵阳市双清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因性格差异,原、被告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0年10月19日,被告朱某某因故意杀人罪被邵阳**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现在湖南**狱六监区服刑。现原告苏某某以被告长期服刑、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至本院。

本院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苏某某提供的原、被告户籍资料、结婚证、邵阳**民法院(2010)邵中刑一初字第7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及原告苏某某、被告朱某某当庭陈述等证据佐证,且这些证明材料均已经过开庭审理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未果。

本院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原、被告婚姻基础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经常为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发生争吵,致夫妻关系恶化。后*某某因故意杀人被判处无期徒刑,难以履行夫妻义务,原告苏某某离婚意思表示坚决,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一条的规定,应视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的可能。原告苏某某提出要求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朱某某主张有夫妻共同债务7万多元,因未提供夫妻共同债务的证据予以佐证,原、被告就共同债务是否真实存在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且夫妻共同债务涉及第三人利益,故不宜在本案中处理,双方可另行主张权利。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苏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

二、驳回原告苏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苏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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