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湘**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湘**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对被告湘潭**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予以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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