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湘潭大**有限公司与湘潭**有限公司、湖南**有限公司、湖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院湘潭分院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湘潭大**有限公司与被告湘潭**有限公司、湖南**有限公司、湖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院湘潭分院追偿权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5日受理。2015年7月3日,原告湘潭大**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湘潭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140元,减半收取3070元,由原告湘潭**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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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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