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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湘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湘**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湘**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对被告湘潭**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予以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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