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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唐**、易明阶与被上诉人吕**、李**恢复原状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唐**、易**因与被上诉人吕**、李**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五年六月十日作出的(2015)阳民初字第2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唐**、易**于2016年1月6日以欲变更诉讼请求,另行提起诉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唐**、易明阶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唐**、易**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诉讼法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唐**、易明阶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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