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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彭**与益阳东**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彭**与被告益阳东**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彭**于2014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彭**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彭**撤回对被告益阳东**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30元减半收取565元,由原告负担。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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