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长沙**讯通讯店与被上诉**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上诉人长沙**讯通讯店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上诉**责任公司的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长沙市岳麓区威讯通讯店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长沙市岳麓区威讯通讯店撤回对被上诉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讯通讯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