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市**有限公司诉被告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市**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贾**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市**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长沙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已减半收取的受理费25元,由原告长**理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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