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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某某诉被告吉*某某公司、长沙某某公司、重庆某某公司侵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吴某某诉被告吉*某某公司、长沙某某公司、重庆某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2016年4月12日,原告以欲以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上述三被告的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1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吴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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