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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首市**村民委员会与吉首市蔬菜果品批发大市场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吉首市**村民委员会与被上诉人吉首市蔬菜果品批发大市场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吉首市**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吉首市**村民委员会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申请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吉首市**村民委员会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上诉人吉**村民委员会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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