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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岳阳县规划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不服被告岳阳县规划局岳县规停字(2015)第300号《责令停止违法建设通知书》一案,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0月30日向被告岳阳县规划局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须知、行政单位负责人出庭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及委托代理人李**、被告岳阳县规划局的委托代理人孙**、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在岳阳**油站原宅基地上翻建房屋。2015年10月26日,被告岳阳县规划局以原告李**未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违法建设为由,对岳阳**油站作出岳县规停字(2015)第300号《责令停止违法建设通知书》,责令原告李**停止对翻建房屋的建设。

原告诉称

原告李**诉称,2008年4月30日,原告李**与岳阳**农机站职工徐**、鲁**签订《永兴加油站转让协议》并将岳阳**油站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等,都变更到原告李**的名下,原告李**在经营中,由于该加油站与站房距离达不到5米安全距离及加油区罩棚漏水、地面下沉、站房墙面有裂缝等情况。2015年9月20日,岳阳县**管理局对岳阳**油站作出岳县安监管责改(2015)02-16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原告李**在整改过程中,在原宅基地上翻建房屋。被告岳阳县规划局于2015年10月26日以未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违法建设为由。对岳阳**油站作出岳县规停字(2015)第300号《责令停止违法建设通知书》。原告李**认为,在岳阳**油站原宅基地上翻建房屋,是履行岳阳县**管理局的限期整改指令,不属违法建筑。原告李**请求法院撤销被告岳阳县规划局作出的岳县规停字(2015)第300号《责令停止违法建设通知书》。

原告李**向法庭提供了四组证据。第一组证据:身份证、永兴加油站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等复印件,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该加油站相关证照。第二组证据: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永兴加油站转让协议等复印件,证明原告李**在徐**、鲁**转让取得加油站,该加油站已办理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及规划许可证。第三组证据: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房屋出现裂缝的照片,证明该站有安全隐患,岳**监局责令限期整改。第四组证据:责令停止违法建设通知书,证明岳阳县筻口镇人民政府已作停止违法建设通知书。

被告辩称

被告岳阳县规划局辩称,岳阳**油站属岳阳县筻口镇规划区范围,2015年10月,原告李**将岳阳**油站原宅基地上翻建房屋,未向我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违法建设行为,本局派员进行立案调查、现场取证,原告李**对其违法建设事实均予承认。2015年10月26日,被告岳阳县规划局作出岳县规停字(2015)第300号《责令停止违法建设通知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李**的诉讼请求。

被告岳阳县规划局向法庭提供以下证据、依据:第一组证据:岳阳县筻口镇总体规划(2013-2030)、岳阳县筻口镇总体规划图(2013-2030)等复印件,证明岳阳县永兴加油站地址属筻口镇规划区。第二组证据:李**身份证、岳阳县**业执照、岳阳**站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第三组证据: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审批表、岳阳县永兴加油站建设现场照片、现场勘验图、询问笔录、责令停止违法建设通知书、送达回证。证明依法依程序执法。

经庭审质证,对原告李**提供的第一、二、三组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被告岳阳县规划局没有异议。对第四组证据真实性、关联性有异议。被告岳阳县规划局提供的第一、二组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原告李**没有异议,对第三组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关联性有异议。

本院调取岳阳县**管理局对岳阳县永兴加油站下达的**县安监管复查(2015)2-08号《整改复查意见书》。

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李**提供的第一、二、三组证据,被告岳阳县规划局提供的第一、二、三组证据及岳县安监管复查(2015)2-08号《整改复查意见书》均没有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李**提供的第四组证据,因与本案无关联,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岳阳**油站座落于岳阳县筻口镇连塘村,属岳阳县筻口镇总体规划范围。2008年4月30日,原告李**与岳阳**农机站职工徐**、鲁**签订《永兴加油站转让协议》并将岳阳**油站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等,都变更到原告李**的名下。由于该加油站与站房距离达不到5米安全距离及加油区罩棚漏水、地面下沉、站房墙面有裂缝等情况。2015年9月20日,岳阳县**管理局对岳阳**油站作出岳县安监管责改(2015)02-16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在原告李**对油站整改过程中,在岳阳**油站原宅基地上翻建房屋。被告岳阳县规划局以未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违法建设为由,于2015年10月26日对岳阳**油站作出岳县规停字(2015)第300号《责令停止违法建设通知书》。原告李**认为,在岳阳**油站原宅基地上翻建房屋,是履行岳阳县**管理局的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不属违法建筑。被告岳阳县规划局作出岳县规停字(2015)第300号《责令停止违法建设通知书》的行为违法。遂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被告岳阳县规划局是城乡管理的主管单位,具有对违反城乡规划管理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的法定职责。岳阳**油站属岳阳县筻口镇总体规划,在规划区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告李**在履行岳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岳阳**油站整改时对岳阳**油站原宅基地上翻建房屋,应当及时向规划部门申报,获得许可后方可施工建设。原告李**在未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施工建设,属违法建设。被告岳阳县规划局对岳阳**油站作出岳县规停字(2015)第300号《责令停止违法建设通知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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