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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被告贾*、盘**、官湘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意诉被告贾*、盘**、官湘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12元,减半收取2506元,由原告陈*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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