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受理原告张*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谭**与周**、向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高**与舒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向为、周**民间借贷一审民事判决书
邵阳市百货公司与戴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邵阳市百货公司与姜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鲁**、宋**、吴**、宋*与被告杨**、中国人寿财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中国建设**花垣支行与被告龙**、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龙**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向*与张*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