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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受理原告张*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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