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限公司花垣支行诉被告龙**、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限公司花垣支行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龙**、田**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国建设**花垣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建**限公司花垣支行撤回对被告龙**、田慧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中国建**限公司花垣支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