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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龙**与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龙**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龙**自愿处分自己的权利申请撤诉,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82元,减半收取891元,由原告龙**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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