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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诉艾某某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被告艾某某,女,1973年6月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黄*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张**、人民陪审员李**参加审理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严*担任庭审纪录。本案原告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艾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0年在南县**政办办理结婚,2003年7月21日生育婚生子。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共同生活时间短,原、被告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经常因琐事争吵,矛盾越积越深。2007年原告找被告要求离婚,被告带着婚生儿子出走,一年后双方再无任何联系,被告现下落不明。原、被告分居时间长达8年多,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艾某某未予答辩。

原告刘某某就其诉称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向本院递交了如下证据:

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2、公民信息全项查询,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及婚生小孩基本情况;

3、南县华阁镇人民政府民政办公室、南县华**民委员会证明,证明原、被告与2000年登记结婚,现被告艾某某下落不明;

4、证人刘**、曾**的当庭证言,证明原、被告分居的事实。

被告艾某某未到庭发表质证意见,也未提供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

原告刘某某递交的以上证据,经本院审查,认证如下:

原告刘某某提供的上述证据,本院认为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均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办理了结婚登记,2003年7月21日生育一男孩。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均在外务工,共同生活时间短,双方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后被告于2007年带着婚生儿子外出,双方至今仍无联系,分居时间长达8年之久,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小孩刘**由被告抚养,原告自愿承担小孩抚养费。

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虽结婚多年,但被告于2007年无故离家外出,后经本院公告查找,仍无其下落,至此双方分居生活长达8年之久,被告已根本无法履行婚姻义务,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对原告请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婚生男孩一同随被告艾某某外出生活,为尊重小孩的生活习惯、有利小孩的健康成长,小孩应随被告生活为宜,原告应当支付相应的小孩抚养费。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艾某某离婚;

二、婚生男孩刘**,2003年7月21日出生,由被告艾某某抚养教育成人。由原告刘某某支付给被告艾某某小孩抚养费400元/月,定于每年的12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4800元至小孩年满18周岁。被告抚养小孩期间,原告有探望小孩的权利,被告有协助探望的义务。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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