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贺**、唐**与被告曾**、袁*、曾**、曾**、曾**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贺**、唐**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贺**、唐时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贺**、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被告曾**、袁*、曾**、曾**、曾**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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